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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对不良资产清收的可能影响

申骏金融诉讼 金融争议观察 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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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的那道光   会越过黑暗打破一切恐惧我能   找到答案哪怕要逆着光   就驱散黑暗丢弃所有的负担   不再孤单*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属于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不代表其所在单位及「金融争议观察」立场与观点*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我们宅在家里可能就是对社会最大的贡献。看着微信朋友圈、微博,时而悲恸,时而感动,时而失望,时而愤怒……没得肺炎,肺可能先炸了。但是,生活与工作都还要继续,因此作为一名金融诉讼律师,也不妨思考一下肺炎疫情对不良资产清收的可能影响。
  • 不良资产诉讼的法定期间计算受影响

  • 大量案件开庭取消,结案效率受影响

  • 宣布债权提前到期将受疫情因素影响

  • 不良资产案件保全与执行可能受影响

  • 不良资产案件调查可能受影响

一、不良资产诉讼法定期间计算受影响

(一)肺炎疫情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个案判断。如果自然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被隔离观察、隔离治疗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笔者认为符合诉讼时效中止条件。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而言,笔者认为肺炎疫情难以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之事由。即使是肺炎疫情最为严重的湖北省,虽然政府对部分城市采取了封城等措施,并且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关闭,暂不在诉讼服务中心受理立案申请,但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仍然可以通过法院提供的线上渠道进行网上立案,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申请立案。(二)部分诉讼案件可能中止审理《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150条第1款第1项、第4项分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次肺炎疫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死亡人数均比较高,不排除部分案件的债务人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甚至因感染而死亡。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代理人及人民法院穷尽已知手段联系债务人,了解相关情况。对于符合中止事由的,及时中止诉讼。(三)春节假期延长,法定期间结束日相应顺延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并实施《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将春节假期截止日由2020年1月30日推迟至2020年2月2日。笔者认为,该规定影响了不良资产诉讼案件法定期间的计算。对于实体上的诉讼时效及程序上的上诉期间等,若期间最后一日正好在2020年1月24日到1月30日(春节法定假期)内的,则按照《民法总则》及《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应以假期结束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由于国务院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则期间结束日亦应顺延至2月3日,以该日作为最后一日。《民法总则》第203条第1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但是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一是除了国务院规定延长春节假期以外,不少地方政府还另行通知本市企业延迟复工,比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对于类似的延迟复工的通知或规定,能否视为延长节假日,从而依据此通知或规定 顺延法定期间?笔者倾向于持保守观点,主要理由在于延迟复工的通知对象主要是企业而非国家机关单位,大部分法院还专门发文规定在2月3日之后可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替代线下的诉讼活动,因此债权人切勿以为相应法定期间可顺延至2月10日之后。二是如果期间最后一日不在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之间的,则期间计算不受影响,尤其要注意的是原本期间最后一日即为2月3日或2月4日的,切勿因延长假期而未能在期间内及时采取行动,避免丧失权利。三是除斥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是法定假日,能否顺延,还存在争议。比如,2013年5月30日《人民法院报》发表的《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可否延长——浙江宁波中院判决王建夫诉凯奔公司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一文即认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并认为除斥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不能顺延至节假日的次日。虽然笔者并不赞同该观点,但还是建议债权人注意理论与实务中关于这个观点的分歧,尽早主张权利。

二、大量案件开庭取消,影响结案效率

2020年2月3日是春节后法院第一天上班,笔者所在团队便接到许多法院与仲裁委的电话,近2周以内的开庭基本都取消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许多法院都发布了通知,对于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统一延期进行,时间另行通知。同时还通知,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庭审的,也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则通知“暂停所有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需要,另行公告”。从各地法院发布的通知来看,对于存量诉讼案件延期开庭是必然了。后续何时开庭,还需要视疫情防控情况而定,由此导致新起诉的不良资产诉讼案件开庭时间必然也会相应顺延,部分案件甚至需要重新公告送达。所有案件开庭延期,一方面给法院结案带来很大压力,另一方面债权人短期内也可能难以获得生效法律文书,间接影响后续执行回款。但值得赞许的是,尽管许多法院取消了近期的开庭,但仍然有不少法院在2020年2月3日上班后采取线上庭审等模式如期举行了庭审活动。因此,肺炎疫情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法院加快探索在线审理机制或在线诉讼规则。

三、宣布债权提前到期受疫情因素影响

(一)监管机构发文强调“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1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简称《银保监通知》),其中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简称《联合通知》),再次强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1月31日傍晚,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也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合理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围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而频频发文,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大概率后续还会有更多的优惠措施出台。(二)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监管机构的通知或要求在肺炎疫情面前,监管部门出台相应通知,是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举措,应该支持。截至目前,已有许多银行依据《银保监通知》《联合通知》等制定并公布了具体的处理政策和执行细则。同时,也有银行来电咨询,希望了解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监管机构的通知或要求。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个角度分析:一方面,《银保监通知》与《联合通知》均为监管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向受其监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文件,用于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具体政策制定,意在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灵活处理肺炎疫情影响期间的债务履行问题,但并不能直接影响或改变具体金融借款合同(或其他类型的融资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在贯彻落实《银保监通知》《联合通知》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如何判断是否受疫情影响?影响程度是否需要考虑?如何判断是否“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怎么判断债务人是否为“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如果金融机构不同意债务人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或对这些企业抽贷、断贷、压贷,要承担什么后果?对于上述问题的答案既难以明确,也容易发生分歧。但笔者认为,《银保监通知》《联合通知》等文件的发布,并不等同于银行必须降息、不得要求逾期还款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欲降低利率或减免逾期利息,还必须与银行沟通协商。(三)违约债务人可能抗辩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而要求减免责任对于金融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以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为主要义务的合同而言,肺炎疫情能否成为债务人履行不能或延期履行的不可抗力抗辩事由?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还存在较大争议。同行已经针对这类似问题发表了不少文章,笔者所在团队特意整理归纳了业界的70篇文章(详见《疫情特辑|70篇文章汇总:肺炎疫情对民商事合同的影响》,点击名称可阅读全文),笔者不再展开讨论。笔者倾向于认为,现在网络发达,转账、汇款、还款等均可在线上完成,原则上肺炎疫情不能直接导致债务人还款不能。即使债务人被隔离观察,其仍未与外界失去联系。而在债务人因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时,与债务人因患其他疾病住院治疗相比,两者并无本质区别,理论上也不应成为延期履行的理由。因此,对还贷、支付租金等纯金钱给付义务,法院直接适用“不可抗力”的可能性比较低。但针对仅发生于疫情影响期间的逾期还款行为,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或宣布贷款(或租金)提前到期,需个案分析。当然,从人道主义出发,此种情形下金融机构可以适当考虑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对个案进行特殊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在非典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已废止)曾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此,不排除人民法院在审理受肺炎疫情影响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适用公平原则进行处理。(四)肺炎疫情可能进一步影响司法政策向债务人倾斜笔者注意到,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或各地法院均有出台相关会议纪要或司法政策性文件,其中体现的司法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债务人而不利于债权人。比如,《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简称《九民纪要》)第47条规定:“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九民纪要》出台之前,即使违约情形比较轻微、债务人仍在正常还款,债权人也可能以债务人涉诉或股东变更未经债权人同意等约定的违约事由宣布债权提前到期或解除合同,且基本上都能获得法院支持。而根据《九民纪要》第4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约定解除条件的认定变得更加严格,对于债务人显著轻微且未影响债权人合同目的实现的违约行为,债权人解除合同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不能再任性了。又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津高法〔2019〕355号)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一期租金或者承租人存在逾期支付保证金、租前息等非租金给付义务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有权宣布租金提前到期的,出租人宣布租金提前到期的,不予支持。”显然,该纪要亦限制了债权人的权利,有利于债务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高院的近几年来的司法政策或司法态度,加上肺炎疫情及《银保监通知》《联合通知》等文件,笔者判断肺炎疫情将进一步影响司法政策向债务人倾斜。因此,个人预测2020年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宣布融资租赁的租金加速到期,难度会越来越高,金融机构需要谨慎。

四、不良资产案件保全与执行将受影响

肺炎疫情发生之后,全国各地不少法院执行局发布了关于防控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或类似名称),就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执行工作作出安排或部署。2020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布《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点击名称可阅读通知全文,简称《最高院通知》),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层面就防控疫情期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相关事项向各高院执行局发出通知。笔者认为,这些通知的出台非常及时并且必要,应当充分支持、理解并贯彻执行。但是,也应当看到肺炎疫情及为了防控肺炎疫情出台的这些通知,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不良资产案件的保全与执行。(一)保全与执行效率可能受到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二、各级法院要尽可能减少集中执行行动和外出办案,确有必要组织开展集中执行和外出办案的,要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充分做好预案,确保执行过程中执行对象及执行干警自身防护安全。联系、接待当事人等工作事项,也要尽可能通过移动执行平台、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确需约见当事人的,必须确保当事人身体状况许可并妥善做好相应防护措施。有关执行听证原则上应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暂停或视情况延期举行
四、有关案件需要跨区域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原则上应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当地法院协助办理;执行法院确需派员赴异地办理的,应层报执行法院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备案。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表示不宜受理事项委托的,委托法院应及时撤销委托。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外出办理,否则大量案件无法达到执行效果。在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集中执行行动和外出办案减少,则意味着必须外出办理的执行工作被迫暂缓。同时为了防控疫情需要,有关执行听证原则上应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暂停或视情况延期举行。对于需要跨区域执行的案件,其实在肺炎疫情之前各法院执行局已经大量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当地法院协助办理。但在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表示不宜受理事项委托的,委托法院应及时撤销委托。”受托法院只要表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宜受理事项委托,便可拒绝接受委托,至于何为“疫情防控原因”以及“不宜受理事项委托”如何判断,《最高院通知》未进一步明确,可能成为实践中各法院拒绝接受事项委托之托辞。在事项委托被拒绝的情况下,如果因为案件特殊确需派员赴异地办理的,应层报执行法院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备案。且不说法院是否会派员赴异地办理,即使同意派员,在事项委托被拒绝之后再报高院批准、备案,所需的时间、流程必然严重耽误了效率。可见,保全与执行工作效率必然受到影响。在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一方面出于疫情防控要求,必须避免人员聚集、防止交叉感染,许多线下执行工作暂缓;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仍然需要继续。通过加快探索互联网执行新模式,是解决类似矛盾的重要途径。因此,笔者认为肺炎疫情对于人民法院加快探索互联网执行新模式也是一个契机。(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可能更加关注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三、各级法院要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尽可能减少线下查控。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疾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应暂缓进行。
人民法院的执行理念是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肺炎疫情防控这样的特殊时期,《最高院通知》的出台就是很好的证明,比如要求“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疾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应暂缓进行”。事实上,在《最高院通知》出台之前,已经有法院在具体执行工作中贯彻落实了执行理念,具体报道可见《浙江法院紧急为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企业修复信用,当天即获100万元信用贷款!》(三)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威慑力将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五、防控疫情期间,各级法院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要慎重采取拘留措施。确需拘留的,送拘时应遵从拘留所的防疫要求。拘留所明确告知因疫情原因无法收拘的,执行法院应在确认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无感染症状的情况下解除拘留措施。
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是非常重要的执行威慑措施,在执行实践中已经取得了非常好的执行效果。由于拘留措施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之一,因此人民法院在采取该措施时非常慎重。但是在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最高院通知》第5条规定除继续规定“慎重采取拘留措施”以外,还附加了防疫要求,实践中可能演变成“不采取拘留措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威慑力。(四)肺炎疫情可能对不良资产的司法处置产生影响除了执行局出台的文件以外,肺炎疫情客观上也会对不良资产的司法处置产生影响,并且所带来的影响是两面性的。一方面,肺炎疫情可能导致司法拍卖成交率、成交价下降。尽管目前各法院主要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网上对于司法拍卖的标的物的介绍也比较详细,但是无论拍卖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竞拍人都希望能够进行实地看样,仔细了解标的物信息。肺炎疫情暴发后,实地看样受到限制,原本有意向的竞拍人可能失去竞拍意愿,总体上有意向的竞拍人数量降低,从而导致司法拍卖整体成交率及成交价格下降。另一方面,若不良资产属于肺炎疫情亟需的物资,在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是一个很好的处置时机。例如,2020年2月1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小剑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的一批雾霾口罩”上网变卖。变卖起拍价11万元,引得12653次围观,172人设置提醒,经过148次加价,最终以43.67万元成功拍出,溢价近300%。而在此之前,这批口罩经过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 类似的案例不止这一起。比如,江苏吴江的一家口罩生产企业,其本来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是吴江法院允许其再度生产(详见《硬核!吴江法院紧急许可破产企业恢复生产防疫物资》)。又比如,昆山市人民法院快速执行沉睡在北京大兴某仓库中的30万只3M口罩案例(详见《雷霆执行抗疫情,昆山法院在行动》)。有鉴于此,若被执行人从事与医疗物资相关的行业,或者产品与医疗物资相关,债权人应当在此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把握执行时机推进执行。

五、不良资产案件调查可能受影响

在不良资产清收案件过程中,代理律师对债务人、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是常规代理流程。在肺炎疫期,电话联系债务人不具有感染病毒的可能,因此与平常无任何区别。但是,如果需要与债务人进行面对面沟通或谈判,或者需要对债务人的住处或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线索进行现场调查,则可能会受到影响。第一,国务院及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春节假期延长及企业延期开工的政策,不少省市将开工时间延至2020年2月10日。在债务人尚未开工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法进行现场调查。第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与律师均不宜频繁外出,避免聚集、交叉感染。若需要与债务人面对面沟通,或需要对不动产、融资租赁物或其他动产进行现场调查,难免需要与债务人近距离接触。即使双方当事人的防护措施到位,在特殊时期亦难以充分展开沟通、调查工作。第三,许多地方交通已经受到管控,当事人与律师出行均不方便。除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采取封城措施以外,不少地区对部分高速公路等采取限制或禁止通行等措施。第四,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许多行政机构可能暂时不对外开放。比如,部分不动产登记中心已经发文暂停实体大厅服务,具体开放服务时间另行通知(也有部分不动产登记中心推行了“网上办、不见面”的政务服务)。如果需要查询债务人名下的不动产的登记信息,可能无法办理。也有部分派出所暂停户籍业务的集中办理,并且具体开放时间需要另行通知。(上海可以网络在线查询,赞!)而不良资产诉讼与执行案件经常需要调查债务人的户籍信息,显然会受到肺炎疫情的影响。

六、小结:不良资产业务将大有可为,但应注意潜在风险

肺炎疫情事发突然,无论是疫情本身还是政府为防控疫情所作出的诸多行政行为,均对各行各业产生了不利影响,势必也会影响到金融债务人(包括借款人、融资租赁承租人、债券发行人等)的财务状况,进而产生不少逾期还款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不良资产业务将大有可为,债务展期、重组业务及不良资产收购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增加,但是债权人也应当关注到潜在的风险。比如尽职调查可能无法进行或者调查不全面的风险,以及在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文件如何面签等。笔者相信,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一定能够战胜疫情,肺炎疫情对不良资产清收产生的影响也只是短暂的,不良资产业务也一定会健康发展。

本文作者为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建添律师。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申骏金融诉讼团队:

许建添 高级合伙人/金融诉讼部邮箱:xujiantian@sunjunlaw.com微信:xujiantian

马济勇 合伙人/金融诉讼部邮箱:majiyong@sunjunlaw.com微信:majiyongfr

马玉龙 合伙人/金融诉讼部邮箱:mayulong@sunjunlaw.com微信:mayulong_pla

编辑|刘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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